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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对省政府2009年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开展了新一轮集中清理,决定下放56项,取消47项,转变管理方式206项,保留379项。其中,涉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项目部分,保留行政许可项目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3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项,转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2项。下放的3项行政审批项目分别是:临时用地审批权、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确认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承接单位权责,现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是全面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利于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一大举措,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积极作为,服务社会。 二、规范办理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 (一)临时用地审批权 1、承接机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2]68号)。 3、审批对象: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4、审批条件:(1)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2)地质勘查工作场地;(3)临时使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土地复垦方案符合要求;(5)已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 5、审批需要提交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复垦方案;(4)临时用地合同;(5)临时用地范围图(6)预缴费用凭证;(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6、审批内容:(1)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2)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3)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是否合理;(5)土地复垦整治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7、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8、审批程序:(1)提出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临时用地许可证申请表;(2)审核报批:由相关职能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临时用地申请要件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3)缴纳费用:申请人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按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的约定预缴土地复垦费用;(4)颁发证书:向申请人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5)提供土地:根据临时用地合同到实地划定用地范围,提供用地。 9、收费情况: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按规定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由用地者与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约定。 (二)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确认 1、承接机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需报请国家批准,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的除外),原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的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确认下放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2、审批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 3、审批对象: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 4、审批条件:(1)符合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2)企业改革经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批准;(3)土地权属清楚;(4)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经过合法评估;(5)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符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