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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号)精神,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有效保护、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资源,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国土整治、林权改革、生态保护等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四荒”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四荒”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地因地制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四荒”治理开发,促进了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少地方在治理开发“四荒”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四荒”资源监管不到位,开发随意性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水土资源流失和生态破坏等现象比较突出。据统计,目前全省仍有各类“四荒”面积1400多万亩,而且这部分土地治理难度越来越大,治理开发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我省人多、地少、水缺,“四荒”资源十分宝贵。对“四荒”进行综合治理,既能增加农业用地面积,又能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既能充分发挥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的重要功能,又能改善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提高乡村生态文明程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科学发展的高度,从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从实现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四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四荒”资源的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四荒”治理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主要目标。到2015年,力争60%以上的“四荒”完成使用权转让并得到全面治理,其中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鲁中南山丘区、重要水源地上游、生态脆弱区、水系周边等重点区域“四荒”全部治理完毕,建成高标准的林果、蔬菜、养殖、生态旅游等特色基地1000处。2011-2015年,每年整合各类投资17亿元,综合治理“四荒”面积198万亩,其中建设基本农田47万亩,开发建设生态渔业园区20万亩,营造经果林52万亩、水保林79万亩,建设塘坝、水池、谷坊等小型蓄、灌、排和拦沙设施6000项,建设精品特色开发基地200处。

  

  到2020年,“四荒”资源治理开发进一步规范,宜治理“四荒”基本得到治理,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控制,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四荒”资源生产力显著提高,综合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以植树种草、治水保土为重点,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渔则渔、宜湿则湿的原则,合理安排农、林、牧、渔各业生产,开展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旱涝碱沙荒综合治理。治理开发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用途基本不变,功能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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