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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现就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足全局和长远,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 教育投入是支撑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教育改革发展,采取有力措施持续加大教育投入,财政教育支出比例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全省财政性教育投入达3233亿元,是“十五”时期的2.61倍,财政教育支出已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教育投入的增加,推动了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和教育普及水平提升,促进了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发展,为保障各级各类人才培养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也是大力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率先建成教育强省、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攻坚阶段。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和水平。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教育投入各项工作,确保经济社会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二、落实法定增长和政策规定要求,着力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保证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要求。 (二)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例。各地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确保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明显提高并达到或超过省核定要求,确保到2011年全省这一比例超过17.5%、2012年超过18%。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市、县特别是经济薄弱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力度,努力增加财政教育支出。 (三)不断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切实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规划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四)多渠道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从2010年12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从2011年2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自2011年1月1日起,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各地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三、围绕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不断加大各级各类教育经费保障力度 (一)强化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建立政府、社会举办者与家庭合理分担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着力向学前教育倾斜。深入实施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新增幼儿园以政府统筹为主,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到2012年,每个乡镇至少办1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到2015年,省级优质园比例达70%以上。各地要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含集体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安排补助资金,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实施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省级财政安排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专项资金,并根据各地发展学前教育工作实绩等因素给予奖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