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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八)完善教育债务化解控制机制。各地每年要从预算内新增财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增量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并从学校非税收入等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偿还教育债务;认真执行有关制止新增债务的各项制度,将教育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加强监管,举债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实施,严格审批程序,控制借款规模。对2007年以后新产生的义务教育债务,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落实县级政府的债权人责任,严禁由学校承担债务。积极化解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基本建设债务,按照“分级管理、市县为主、逐步化解”的原则,全面核查债务底数,建立严格控债机制,制定年度还款计划,多渠道筹措化债资金,到“十二五”末,全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基建债务基本化解。进一步明确高校化解债务的主体责任,积极支持高校加快债务化解进程,拓展化债资金渠道,缩减债务余额,并严格执行高校借贷款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合理区间。债务总规模较大和生均债务水平较高的学校,要加大从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收入中筹措化债资金的力度,切实加强债务监控分析,严格防范债务风险。各地要参照义务教育学校做法,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强化教育投入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积极支持实施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安排的重大项目及关系教育改革发展全局的项目,加快解决教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围绕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教育负担,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统筹城乡、区域、校际之间教育协调发展,教育经费重点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促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优化各类教育的经费投入结构,合理安排日常运转经费与专项经费。

  (二)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预算管理,推进预算公开,提高教育经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强化教育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经费管理水平。

  (三)积极开展教育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逐步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以强化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的教育经费绩效评价体系,将绩效目标管理与教育经费过程管理有机融合,形成绩效目标、绩效拨款、绩效评价、绩效预算相结合的教育经费绩效管理新机制。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经费管理、资金分配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强化对重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财政教育投入政策落实到位

  (一)明确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负责统筹做好本地区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根据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健全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财政教育投入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级政府教育经费,按照规定标准、比例和教育发展需要,承担区域内所属各类教育的经费供给。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级政府教育经费和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等经费,承担省属高校的经费供给,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增加教育投入政策的情况,加大对市、县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和奖补力度,支持市、县特别是经济薄弱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二)强化监测分析。各级政府要对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等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经费投入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县财政教育投入状况作出评价分析,适时将分析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作为省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和教育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地区,省财政下一年度教育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原则上不予增加。

  (三)严格督查问责。加大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把落实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干部任用和省级财政分配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专题报告本地区财政教育投入预算安排、使用和增长情况,并将教育经费法定增长和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作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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