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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推动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等发展需求因素及物价变动情况,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在核定的公用经费总量内,向农村学校及办学点、寄宿生较多的学校、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完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2012年春季学期起,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平均造价计提标准提高至1000元,并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期限内集中用于工程实施。统筹相关资金,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要优先用于校舍安全工程,确保如期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三)完善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普通高中教育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投入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多渠道投入的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和履行举办高中阶段教育的主体责任,逐年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健全高中阶段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大力实施普通高中质量提升和特色建设工程、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促进高中阶段教育优质特色创新发展。省财政加大奖补力度,引导和督促市、县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 (四)加大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投入。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并推行基本支出拨款与专项绩效拨款相结合的财政拨款制度。要建立高等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提高省属高校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省建立市、县属高校财政投入水平考核奖补机制,对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适当奖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酌情减少其招生计划。强化高校对内涵建设的投入,本科院校内涵建设支出比例不低于25%,高职院校和专科院校内涵建设支出比例不低于20%。省财政继续支持“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大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配套力度,重点支持一批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高校特色办学。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大力实施优势学科建设、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等内涵建设工程。鼓励支持省部共建、省市共建省属高校。 (五)落实社区教育经费。社区教育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各地要逐步提高财政投入水平,积极支持社区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支持社区教育机构开展老年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实施农村人才工程、现代农民教育培训工程。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市、县发展社区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六)增加师资队伍建设投入。各地要根据大力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的要求安排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用于教师培训、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基础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专项用于教师培训。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加大教师省级培训力度,实施“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境外研修计划”和“江苏特聘教授计划”。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及时实施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在推进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等方面的作用。 (七)健全政府主导的扶困助学机制。加快完善“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体系,提高资助标准和比例,确保每一个孩子不因贫失学。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全省平均资助面达10%,省财政安排学前教育资助补助资金对市、县给予补助。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对义务教育学校(含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发放生活费补助,切实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状况。完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完善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奖、贷、助、补、减政策,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