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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1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进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林权改革的重要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交给农民,使农民不仅具有经营的主体地位,而且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对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林业经营体制,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现代林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林权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林权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自治区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创新集体林经营体制机制,优化林业发展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机制为目标,按照改革稳定发展并重的原则,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自治县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总体目标

  到2011年底,完成集体林确权发证,明晰产权主体。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规范管理,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良性机制,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总体目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林权多元、统分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明晰产权,不搞一刀切,做到集体经营与承包到户并存,充分调动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2.坚持流转有序、产权明晰的原则。各种林权落实方式要做到权属清楚、责任明确、经营主体到位、促进和保障林权规范流转、落实经营者的处置权。

  3.坚持分配公正、收益共享的原则。依法管理和分配使用集体林经营收入、集体林权处置收益等来自林业的集体收入,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享有。

  4.坚持尊重民意、激发民力的原则。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林权改革形式和方法,做到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具体工作中,既要解放思想进行变革,又要注意与现行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相衔接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5.坚持利于管护、促进发展的原则。注重实效,既要使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改革得到实惠和利益,又要确保改革有利于加强林木管理保护和森林资源增长。

  6.坚持尊重历史、政策一致的原则。对已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予以维护,不重新调整,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着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资源和发展林业的要求,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权属不清的依法依规确认,落实经营主体。

  三、林权改革的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均纳入此次林权改革范围,包括人工林、各种防护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地。对于非林业规划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二轮承包地)上造林林地,以及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严格界定国有林和集体林权属,不得将生态区位重要、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国有荒漠林和其他国有天然林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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