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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bt项目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用bt项目为其他项目设定抵押担保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依法应当对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bt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bt投资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进度等要求。bt项目采取施工二次招标的,bt投资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项目业主参与招标过程,并对bt投资人的招标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变更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bt投资人应当事先征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符合bt项目合同的约定。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垫资施工。 第二十九条 bt投资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质量、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投资人限期处理。 第三十条 实行bt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度。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的,督促bt投资人在保证质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加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bt投资人应当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bt项目实行国家审计制度。项目业主编制竣工决算,报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竣工决算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作为回购总价的计价依据。 第七章 项目回购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bt项目合同及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回购总价、回购条件、回购期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 回购总价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在初步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三十六条 bt项目回购期限不得低于5年。 第三十七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项目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备案。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和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人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