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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颁布时间】 2011-12-11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bt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

  (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三)疏于监管,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四)违法拨付回购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设计优化开工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招投标的;

  (四)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五)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

  (七)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决定回购的;

  (八)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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