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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郑发〔2011〕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功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在本市纳税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1.在郑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与中原经济区发展规划和郑州都市区发展规划导向一致的高成长性企业; 3.在本市以外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 4.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郑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以外3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现有总部企业申报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郑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以外3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纳税税票(复印件);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请时应出示原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上述文件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需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认定程序总部企业的认定由郑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初步审核、审定等。 1.企业申报。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布置本行业内总部企业申报工作。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从郑州市政务信息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或到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取申请表格,并按要求进行申报,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材料。 2.初步审核。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总部企业的初审工作,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定。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初审情况进行审定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总部企业名单,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补。 二、激励措施 (一)市政府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对重点总部企业落户、办公用房、经营贡献等进行奖补。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明确的财政收入范围,对总部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分级负担,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奖励。鼓励符合郑州产业政策的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1.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运营总部或营销总部,按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 2.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职能性总部,按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 3.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由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置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综合型总部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的30%给予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住房保障局牵头,市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