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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对我市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该企业纳税中郑州市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市税收贡献额(口径同上)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上)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给予最高税后2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由市财政局牵头,省地税直属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六)金融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订单质押等融资。加快总部企业及其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协调解决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对成功实现上市融资的总部企业,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郑政〔2009〕35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由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办牵头,市工信委、商务局、国资委、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七)土地扶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前提下,将总部经济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满足经评价确定的总部经济用地需求。总部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其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符合工业用地结构调整有关规定,经批准允许企业利用原工业用地自行改造升级发展总部经济。鼓励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已取得的合法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住房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八)对总部企业高管人员的服务政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其高管人员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按政策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教育部门每年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就近提供2名义务教育优质学位,专项用于解决本企业全职员工子女入学;人社、外事、公安等部门为在本市的企业总部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其聘用的外籍一般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1年居留许可、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教育局、外侨办等部门配合。

  三、组织领导

  成立郑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一名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为总部企业申报、设立、建设等提供一系列服务,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服务等有关具体工作及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建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拟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补助和奖励的审核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总体工作的开展。

  四、制度保障

  (一)设立总部企业首席服务官。市人民政府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户企业明确一个由财政、税务、行业主管部门各一名业务主管领导组成的首席服务官,协助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类困难。首席服务官名单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总部企业“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对重点项目实行联审联批。由市财政局牵头,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配合。

  (三)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规定应及时向市统计部门依法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统计资料。

  (五)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和奖励后在郑州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六)实行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优胜劣汰制度,对连续2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享受优惠政策。

  (七)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和奖励等资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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