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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1-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洛政〔201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激发全民创业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实体,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现就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同时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立足我市市情,统一制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逐步积累经验,找准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和配套措施。

  

  就业为先、定向扶持。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以创业促就业”。通过“创业培训、扶持申请、县区审查、市级联审、孵化扶持”的全过程服务,大力促进创业就业。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严密的审查,确保发挥最大效益。人社、财政、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三、阶段目标

  

  2012年,每个县(市、区)选择确定30-50户微型企业进行试点扶持。待取得经验后,力争2013年全面推广。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

  

  四、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创业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我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

  

  2. 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过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 申请人无其他在办企业;

  

  4. 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微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一般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用工在20人以内,并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2. 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区域范围内注册且扶持申请距注册时间不超过6个月;

  

  微型企业创业者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扶持产业

  

  着力向第三产业倾斜。发展壮大健康产业、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业态,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小吃,支持发展信息服务、创意设计、会展、服务外包、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

  

  五、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

  

  从我市实际出发,采取“投资者出资、财政补助、财政奖励、小额贷款支持”的模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补助政策

  

  市财政根据我市微型企业年度发展规划,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创办微型企业的一次性资本金补助,标准为每户5000元,主要用于租赁房屋、购置设备等。

  

  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微型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按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符合国家、省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微型企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财政奖励政策

  

  各县(市、区)要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财政奖励,加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根据微型企业上年度的净纳税额,以自然年度为单位,由各县(市、区)连续两年实行以奖代补。第一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20%进行奖励,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50%进行奖励。

  

  (四)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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