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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人社发[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1〕51号)


  

  各区(县)人社局、编委办、卫生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编办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汕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

  第三条  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范围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  我市的核编标准执行《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和《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的规定,核编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区(县)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以区(县)为单位总量下达,区(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额,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逐个下达,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应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86号)及《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汕人社发〔2010〕10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定各类岗位的比例,统筹考虑配备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等岗位的需要,拟订岗位设置方案。

  已完成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核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变化的,应按原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岗位设置方案。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区(县)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的核定程序和送审材料,按《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汕人社发〔2010〕10号)执行。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负责人聘用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院长、主任)实行聘用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每届聘期原则上为5年。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第十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方式,统一组织选拔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试用期1年。

  第十一条  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

  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以及资格准入制度,经核编核定岗位设置后人员实行竞聘上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凡在编工作人员(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均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择岗参加竞聘。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任职条件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125号)的基本竞聘条件,结合当地编制和人员等情况合理确定。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已实行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准入控制的,竞聘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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