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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将环保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中央、省级项目的配套资金按承诺落实;每年市、县政府的环保投入(按“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核算)不低于上年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全面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2012年前,应有专职的核与辐射监管人员,2015年前,要配备必要的核与辐射监测用房和监测仪器设备。(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按规定完成年度环境应急工作任务;2015年前,应设立环境应急机构,并配备固定的工作人员。(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2012年前,开发区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中部地区相应标准;2015年前,按照国家东部地区标准,全面完成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6.按全省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任务;2015年前,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环境监测站应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东部地区二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东部地区三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7.加快推进城市供排水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专业化管理机构,完善监测设施设备,提高行业监管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完成修造船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监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交警总队等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以上各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对责任书中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并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进行对实验区管委会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