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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漳州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11~2015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制定2011~2015年漳州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漳州、龙海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九龙江(漳州段)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90%以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52%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漳州市区内河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6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全市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环境正常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目标。(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工业危险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医疗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环保厅)每年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每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3.2015年,城市(含县城)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83%、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其中漳州市区污水处理率达86%、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所有污泥按规范化处理处置。(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开展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所有在路行驶的机动车每年均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警总队)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2015年前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三)生态保护目标 1.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完成漳州市区第二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和规划工作,并对乡镇级水源地水质开展定期监测,每年至少一次;省或设区市政府确定的流域整治年度重点项目完成率超过95%。(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2015年,建成国家生态市1个、国家生态县(市、区)9个(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95个,设区市级以上生态村1333个;辖区内6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全面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都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能在期限内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由地方政府负责拆除。(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4.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任务。2015年前,所有乡镇均有承担环保职责的机构或确定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企业责任制,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矿山年检指标。2015年前,所有开采矿山都能严格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完成依法行政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环境违法信息。(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将环保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中央、省级项目的配套资金按承诺落实;每年市、县政府的环保投入(按“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核算)不低于上年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全面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2012年前,各县(市)级环保部门应有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2015年前,设区市要达到环保部《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