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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98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环保目标责任书(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完成依法行政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环境违法信息。(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将环保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中央、省级项目的配套资金按承诺落实;每年市、县政府的环保投入(按“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核算)不低于上年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全面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2012年前,设区市和核电站所在的福清市要达到《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各县(市)级环保部门应有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 福清核电厂首次装料前,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做好各项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成立福州市核应急指挥中心,完成福清市核应急前沿指挥所建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按规定完成年度环境应急工作任务;2015年前,达到《全国环境应急工作标准化建设》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2012年前,全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中部地区相应标准;2015年前,按照国家东部地区标准,全面完成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6.按全省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任务;2015年前,福州市环境监测站应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东部地区二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达到东部地区三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7.加快推进城市供排水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专业化管理机构,完善监测设施设备,提高行业监管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完成闽清县陶瓷业、长乐市纺织印染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完成闽侯县、福清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3.完成罗源县、连江县石板材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监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交警总队等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以上各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对责任书中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并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

  

  (二)市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进行对市政府的检查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的抽查。

  

  
厦门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11~2015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制定2011~2015年厦门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4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筼筜湖水质每年达到规定的标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全市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环境正常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目标。(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工业危险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医疗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环保厅)每年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每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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