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11-12-10
【实施时间】 2006-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11修订)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2011年12月10日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监测

  3.4 预警通报

  3.5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工作机制

  4.2 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

  4.3 ⅰ级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征用补偿

  5.3 恢复与重建

  5.4 奖励和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2 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6.5 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启动条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7.4 预案生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国家通信保障(含通信恢复,下同)应急工作机制,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协调的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本预案指导全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通信保障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严密组织、密切协同,依靠科技、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部门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地方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以及通信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全国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省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设立,市(地)、县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由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会同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设立,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事发现场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联络和事务处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副部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主要职责是承担决策咨询任务、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及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网络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强化对网络运行安全和网间互联互通安全的监测及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修订完善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和应急通信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安全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指导。

  

  3.2 预警分级

  

  按影响范围,将通信预警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依次标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ⅰ级(红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ⅱ级(橙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ⅲ级(黄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ⅳ级(蓝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县通信中断的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预警相应级别。

  

  3.3 预警监测

  

  通信主管部门建立与有关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的预警监测功能,密切关注并及时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