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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强化区市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村卫生室承担。加强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其服务的行政村公示,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区市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3.加强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镇(街道)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村卫生室的财务和资产与镇(街道)卫生院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4.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1〕16号)要求,加快完成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配备使用、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电政信息办) (四)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总结推广黄岛区、胶南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经验,2011年年底前,全市规划内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不得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其所配备的基本药物由镇(街道)卫生院负责供应。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符合全市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2011年年底前,规划内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镇(街道)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区市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五)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