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9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6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精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救助机构受设施、资金、人员等因素制约,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救助政策和保护措施,提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水平,切实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年底前,实现街面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工作目标。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救助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救助保护能力,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 (一)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民政、公安、财政、城管、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日常工作。各区县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完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 (二)制定完善救助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及时通报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制定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全市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三)加强基层救助站点建设,不断完善救助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救助点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救助工作合力,切实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 1.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完善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救助保护政策,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召开救助保护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2.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3.做好安置返乡。救助保护机构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时安排护送返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