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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12-15
【实施时间】 2011-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司法行政部门

  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救助矛盾纠纷,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五)教育部门

  1.指导学校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教育资助和减免,有效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问题。

  2.保证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就学,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不得歧视。

  3.指导、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施行适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方式,探索符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内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及工资福利政策。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专职教师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3.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增加社会公益性人员岗位。

  (七)城管执法部门

  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民政、城管部门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八)铁路、交通部门

  救助机构工作人员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

  (九)卫生部门

  1.会同民政、财政部门确定流浪未成年人定点救治医院。

  2.指导市级医疗机构、各区县卫生局对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3.坚持“就近治疗”原则。对救助中发现的流浪危重病人,就近医院要及时救治。

  4.坚持“先治疗后救助”原则。对救助过程中发现的危重病人,医院应先行救治。患者病情稳定后,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负责安置及经费结算。

  5.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十)综治部门

  履行协调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并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十一)文明办

  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区县政府、各部门创建文明城市、精神文明单位考评体系。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宣传、褒奖工作。

  (十二)机构编制部门

  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设置救助机构规格编制,配足工作人员。

  (十三)残联

  做好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对救助保护机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对适龄流浪残疾人进行就业培训安置,对淄博户籍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开展“扶残助学项目”、“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社会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

  (十四)共青团和妇联组织

  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动员、组织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倡议开展“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活动,鼓励社会爱心人士支持、参与救助保护,通过机构内助养和家庭寄养方式安置流浪未成年人。

  四、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严格工作责任追究,对救助保护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区县,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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