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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委发[20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1-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接上页]


  21、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全面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能力建设。建设覆盖完整、布局合理的环境监测站点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按照环境质量保障和国际赛事要求,建设市环境监测与应急中心,形成全国一流的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与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区域一体化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水源水质、水文等信息共享机制。

  

  22、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的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环境隐患排查。建设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23、加大监督监察力度。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定期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环境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六、健全环保工作的保障体系

  

  24、完善组织领导体系。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部门、区域之间的环保工作,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切实负责,环保统一监管,部门各司其职,整体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委、市政府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挂帅的领导机构,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下设以分管市领导牵头负责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各项环保工作的推进实施。

  

  25、落实考核奖惩机制。各级政府承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一责任,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强化区县政府环保工作的权限和责任。建立更加完善的考核机制,把空气、水环境、污染减排、群众环境满意率等纳入区域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增加考核比重,强化考核刚性。各级组织部门把环保指标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并作为干部政绩评定、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主要依据。在各类创先争优中,落实环保“一票否决权”。

  

  26、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逐年增加,重点用于环保项目建设和污染治理。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环保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环保项目建设,确保全社会环保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3.5%。

  

  27、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充分发挥在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在环保科研中的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积极开展资源循环利用、灰霾天气防治、污水深度处理、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和应用等给予支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鼓励和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研发、环境保护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

  

  28、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加大环保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不断优化环保行政管理、环保执法和技术支撑部门人员队伍,强化环境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加快环境安全应急和事故调查机构建设,形成市、区(县)和园区(企业)三级环境应急体系。加强省级以上开发区和街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把环保工作机构延伸到基层。

  

  29、强化环境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绿色创建活动,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和绿色消费方式,进一步增强公众环境意识,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氛围。

  

  30、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评级制度和诚信体系,定期公布环保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团体的作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活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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