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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把制度建设作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结合各自职能和业务特点,相继建立并推行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办事,提升了政府形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统一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通过建立健全并落实“三项制度”,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全省行政机关,包括省各委、办、厅、局和省各直属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单位和组织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和服务窗口。(以下称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金融、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主要内容 (一)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针对本部门(单位)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有关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落实的制度。 2.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建立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诚信原则,做到承诺内容科学合理、办事条件具体明确、办理程序简便易行,最大限度地方便服务对象,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3.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单位)职责,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承诺提供行政服务的内容、时限与标准,并公开其具体职能、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方式,以及其他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4.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以方便公众为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公开服务承诺,包括:在本单位的行政服务中心、对外办事窗口或醒目的地方进行张贴,通过公告牌、电子信息屏和政务网站进行公布,编制、发放服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设置资料索取点,建立咨询和服务热线。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服务承诺事项,还应当采取发布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公开。 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则上都应设立社会求助服务热线,作为本地区统一的综合社会求助平台,集中受理、协调和处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登记,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等工作中的咨询、投诉和其他求助事项。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应当设立并公布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电话;其他部门(单位)应当指定并公布求助电话。 (二)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首位接到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相关事项的工作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依法负责办理、答复相关事项,或引导、协调联系相关单位和人员办理、答复相关事项的制度。 2.建立首问负责制应当遵循热情、便民原则,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能确定首问责任人和责任内容,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公众的满意度。 3.适用首问负责制的事项主要包括: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登记,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咨询、投诉事项(含通过电话、网络方式)。 4.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立即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或答复;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的,应及时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跟踪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