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5.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及时将服务对象引荐到具体承办处室办理。 6.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帮助。 7.执行首问负责制应当实行现场办理接待登记和收件回执制度。 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现场办理事项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接待时间,服务对象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办理、咨询或投诉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和数量,首问责任人和承办人等相关信息。登记事项应当由服务对象签字认可。 有关事项不能现场办理或答复的,首问责任人要向服务对象出具回执,回执内容包括:首问责任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承诺办理或答复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 8.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应当对首问责任人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首问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应做到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 9.首问负责制适用于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和投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三)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有关事项,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2.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建立限时办结制应当遵循高效、规范原则,依法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创新管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 3.适用限时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登记,公共服务事项,咨询,投诉,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4.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承诺的办理时限可以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应当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时限。 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应当将承诺的办理时限向社会公布,并在受理申请时告知服务对象。 2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共同的行政主管机关确定1个部门(单位)为牵头部门(单位),由牵头部门(单位)会同其他部门(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工作流程的办理时限。 5.除应当当场办结或答复的事项外,限时办结的时限从收到相关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除当场办结或答复外,有关事项办结之日为: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出具书面办理或答复意见的日期;下达有关文书或颁发证件的日期;按照规定转报、上报审批的日期。 办理的事项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现场审核或专家评审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服务对象。 6.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由受理事项的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时限届满前告知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和理由,并明确办结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的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贯彻实施“三项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或明确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积极稳妥推进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统筹部署,周密安排,确定工作重点,克服薄弱环节,加强推进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切实将“三项制度”贯彻落到实处。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政务公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配套制度,保障“三项制度”建设目标的落实。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和发展“三项制度”的内涵,拓展服务功能,形成科学、完善的工作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