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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1〕5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13届1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各投融资主体依法通过融资安排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使用中期票据以及保险基金等安排,专项用于优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

  

第二章 投融资主体债务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投融资主体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各投融资主体应以控制举债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原则,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总体需求制订下年度债务计划(包括本年度实际使用融资情况、年末融资余额,下年度使用融资计划、投入项目资金计划、偿还计划,预测年末债务余额等信息)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项目预算管理,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

  

  第五条  债务举借计划经批准后,各投融资主体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前,应由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债务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对数额较大的合同,还应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对举债合同的主体、担保情况、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的举债合同在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各投融资主体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三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凡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进行管理。未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安排财政性资金。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总规模。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全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市财政资金年度投资总规模,审查汇总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编报城建投资计划,牵头做好城建投资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各城建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施工环节,做好城建项目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作为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根据财力状况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总规模,并依据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做好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审核、拨款工作。

  

  (一)基本建设统筹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投资总规模,提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统筹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按规定需报市人大的,应上报审议通过后下达。

  

  (二)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规模。每年初,各建设单位(包括城建投融资集团)根据城市建设近期实施规划及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分别编制本部门年度建设项目和资金需求报市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经其共同审核后,提出年度投资总规模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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