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报批程序为:符合《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且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且不需要立项的工程项目(维修、装修等),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不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支付单项合同追加用款时,除应提供追加用款批准文件外,必须招标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按规定应招标但经批准可不招标的,应提供批复文件,否则市财政部门、各投融资主体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资金申请、拨付程序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偿债资金等内容进行监管,履行对财政性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职能,加大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管理力度,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核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 (一)建设单位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属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基建支出用款申请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工程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属于各投融资主体通过融资安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书》,按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各投融资主体按工程进度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 (二)市财政部门和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批复的预(概)算、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工程进度办理拨款,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再清算。 第四章 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概)算、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款总额的依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到专账核算。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三条 加强建设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订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性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财政、审计管理与监督,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各投融资主体、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并在审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审计部门每年对各投融资主体的债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向市政府提交债务分析报告,及时掌握各投融资主体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对可能产生风险的债项及时预警。 第十六条 加强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建设项目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按规定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依法支付。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确认而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市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