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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十九条  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政府性债务资料,对恶意瞒报、不报、漏报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违反程序私自举借的,对有过错的投融资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由市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对违规使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由市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级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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