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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韶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韶关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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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具体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及《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高危行业以外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  企业的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关资金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二条  高危行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高危行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规定缴存、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

  

  鼓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或本行业规定,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十七条  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等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或其他重大工程项目应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验收。未通过安全预评价的,不得进行施工。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投产。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的高危行业应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有关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认真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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