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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确保本单位按照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规划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与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或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六)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或按时发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十一)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二)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每年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际开展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前款所称的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和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72学时的脱产培训时间。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鼓励从业人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巩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成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就以下事项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完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 (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应具备资质的人员是否考核合格或持证上岗; (三)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四)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