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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 石油、天然气 原油: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 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 公路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经营性公路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经营性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 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 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 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年产50万吨以上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 新建pta、px、mdi、tdi项目,年产100万吨以上煤制甲醇项目、年产20万吨以上煤制乙二醇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