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6
【实施时间】 2011-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75号)精神,充分发挥全市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和开放办社原则,着力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农村综合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努力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真正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围绕市委、市政府“三农”工作中心任务,到“十二五”期末,改造和新建标准化基层供销合作社40个、经营服务网点10000个、标准化村级(社区)综合服务社1200个;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00个,组建各类协会和联合会75个;培育社有骨干企业30家,其中销售额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10家;规范建设商品配送中心30个、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批发交易市场20个,实现全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健全、流通网络现代化、经营管理信息化,为农服务功能全面提升。

  

  二、加快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

  

  (三)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以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为依托,大力推进全市农资连锁和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打造“宜昌供销”农资农家店等服务品牌,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商品。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从事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成品油、饲料、兽药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建设农资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重要农资商品的储备和救灾储备制度。

  

  (四)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着力培育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整合资源,逐步形成市有龙头企业、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社区)有连锁店的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体系,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依规开展多品种的连锁经营业务。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支持日用消费品下乡的有关政策给予补贴。

  

  (五)加快发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经营的主渠道作用,积极配合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供销合作系统所属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加快社有企业烟花爆竹配送中心、乡镇配送点和连锁店建设,实行统一品牌、统购分销、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确保烟花爆竹市场安全规范、健康有序。

  

  (六)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传统经营优势,积极扶持供销合作社新建、改造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的仓储、冷链物流、质量检验检测、信用结算系统等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三峡物流中心和农村商贸物流体系建设。

  

  (七)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重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发循环经济项目,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实现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要将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列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对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培育、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在立项和经费上给予支持。

  

  三、着力完善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体系

  

  (八)大力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在保障农资、日用消费品经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信息咨询、代理缴费、技术培训等全方位服务。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村级综合服务社,各级政府要按照一定标准安排财政配套资金给予补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