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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中药材扶持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向财政部申报年度预算时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将项目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随调整预算一并向财政部报送绩效目标。 中药材扶持项目的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根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投资协议确定。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目标。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要求,中药材生产基地类项目与中药材生产服务平台类项目的绩效评价内容和绩效目标如下: 生产基地类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规模、生产技术规范与水平,获取的成就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生产服务平台类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平台基础设施的建设,技术服务或产业推动的作用程度及水平,取得的成绩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中药材生产需要申报专项经费,确定项目绩效总体目标并发布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建议书,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绩效管理要求,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