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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消费[2011]548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接上页]


  (五)每年年底和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对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照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项目绩效报告进行审查和汇总,并向财政部报送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报告;

  

  (七)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查核实和绩效评价,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会同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对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汇总,根据需要向财政部报送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档案,根据绩效评价情况,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分为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的自我评价和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价两部分。

  

  项目承担单位自我评价是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由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做全面系统的检查、核实和评价,并据此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项目每年年终做阶段性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过程控制,项目承担单位在每个重要的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进展情况报告,报告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附工作完成情况证明材料,作为绩效评价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一条  跨年度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每年7月向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提交半年阶段性工作汇报,同时提交阶段性绩效报告,每年年底之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进行年度绩效自我评价,于12月31日前向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项目绩效报告。项目完成后,应向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相关发展规划、立项依据、预决算情况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省级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中药材扶持项目总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绩效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执行情况的督导和检查。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开展本省(区、市)中药材扶持项目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本省范围内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实现既定的绩效目标;负责落实项目绩效管理要求,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项目现场检查和评价。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详见附录1、附录2和附录3。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的科学水平,调动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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