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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其中: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三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四条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六条 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第三十七条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第三十八条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部门每年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车辆型号、数量、流向、照片及有关证单式样通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第四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购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定期交换信息。 第四十二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四十三条 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 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行业代码: 注册类型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6、“生产企业名称”栏,国产车辆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进口车辆填写国外生产企业名称。 7、“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