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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
【颁布时间】 2011-12-19
【实施时间】 200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1修订)

[接上页]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9、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

  10、“免(减)税条件”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d、在外留学人员(含港、澳) 回国服务的,购买的国产汽车;

  e、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或境内购置的汽车;

  f、其他免税、减税车辆。

  11、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1)“关税完税价格”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2) “消费税”栏,填写《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12、“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

  (1)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

  (2)进口自用车辆,填写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

  13、“计税价格”栏,经税务机关辅导后填写:

  (1)填写最低计税价格;

  (2)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的70%填写;

  (3)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每满1年扣减10%填写。未满1年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填写。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填写0;

  14、 “应纳税额”栏,计算公式如下:

  (1)计税依据为申报计税价格的,应纳税额=申报计税价格栏x税率;

  (2)计税依据为计税价格的,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栏x税率。

  15、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签字)

 

 

生产企业

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类别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

4、挂车;5、农用运输车

发动机号码

 

 

厂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购置日期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

 

 

 

免(减)税条件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人

 

接收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国家税务总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经办人: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请免税、减税时填写。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在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时,也应填写本表。

  2、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名称(签字)”、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购置日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5栏不填写。

  3、“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4、“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5、“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号码。

  7、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五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留存;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留存;一份由国家税务总局留存。

  

  附件3: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 址

 

车辆牌照号码

 

机动车行驶证号码

 

车辆类别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

厂牌型号

 

完税证明号码

 

申请补办理由及有关情况:

 

纳税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人: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备 注: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6、“厂牌型号”栏,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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