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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64号)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业经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教育从业人员掌握和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八)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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