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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1-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区县相关部门和各相关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等的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

  

  (四)加强考核评估,落实责任和任务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评估方案》等要求,本市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督导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明确考核评估程序、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各区县要制订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要求,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全面加强对辖区按照规定承担项目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与督导评估,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市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年中督导和年底考核等,对区县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各区县要建立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标准,并作为对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区县可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逐步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针对考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区县卫生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拨付项目经费和编制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考核评估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以适宜的方式公布考核评估结果,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承担项目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相应奖惩。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县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动员,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公众了解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和政策。要及时总结推广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不断提高项目实施效果,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满意度。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纳入各级卫生部门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五、分工职责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切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各区县卫生、财政部门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监管主体。区县卫生部门要在区县政府领导下,制定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要求,并将任务分解到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同时,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机制和制度,开展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加强项目管理,逐步完善项目成本测算,落实项目预算安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切实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要按照“条抓块管”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各项工作规范和实施方案,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情况作为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加强对承担项目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医疗机构的培训与指导;在卫生部门组织下,对承担项目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季度、年中、年终考核评估,及时反馈考核评估报告,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有序开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要在区县卫生部门的领导和预防保健专业机构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合理确定责任区域和服务人群,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任务,做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建立机构内部的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按照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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