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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1-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3.为辖区无业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与管理服务。

  

  24.为辖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八、学校卫生

  

  25.学生健康状况与影响因素监测。指导和协助辖区内中小学校开展学生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的监测与管理。

  

  26.学校传染病防治。协助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对入学(托/园)新生预防接种证的查验;指导落实针对重点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急性结膜炎、沙眼等防控措施;指导开展防治艾滋病、结核病的宣传教育;指导学校落实传染病报告措施。在卫生监督机构的组织和指导下,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和管理,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

  

  27.学生常见疾病干预。指导辖区内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和膳食管理,指导和协助开展学生肥胖、视力不良、龋齿、贫血、蛔虫和意外伤害的预防和干预,配合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参与开展学生龋齿和视力普查,参与为适龄儿童提供如窝沟封闭等适宜预防技术服务。

  

  28.学校饮食、饮水监测和干预。

  

  九、慢性病防治

  

  29.心血管疾病防治。对高血压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健康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患者进行随访管理,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提供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对心脑血管意外和功能障碍患者进行康复护理指导。

  

  30.糖尿病防治。对糖调节异常患者和糖尿病病人开展随访管理和康复护理指导。

  

  31.肿瘤防治。对报告的肿瘤病人进行核实和登记,并开展随访管理服务,包括建卡、访视、康复指导等。

  

  32.社区意外伤害监测与干预。开展社区意外伤害监测和干预。

  

  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33.健康素养宣传。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通过提供咨询、发放健康处方和宣传品等,开展健康教育与宣传。

  

  34.健康相关危险因素评价和干预。开展居民营养咨询与指导,开展控烟干预以及其它行为危险因素评价和预防控制等。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提供相关咨询。

  

  35.在卫生监督机构的组织和指导下,配合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情况进行监测与报告。

  

  十一、居民健康档案

  

  36.建立重点管理人群健康档案。为辖区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和职业病患者等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落实专项服务和管理;对辖区内外来人口开展“三病”检疫,并建立健康档案。

  

  37.建立重点保健人群健康档案。为辖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等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落实保健服务和管理。

  

  38.完善一般人群健康档案。在自愿基础上,为辖区内除上述人群外的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健康干预管理等内容。

  

  39.开展家庭主要健康问题分析和社区诊断。对居民健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居民健康相关信息的动态即时更新,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居民家庭主要健康问题分析,开展社区诊断。

  

  40.生命统计。进行出生资料核对、危重婴儿追踪调查,开具居民在家死亡推断书,收集与核实居民(含流动人口)死亡资料。

  

  十二、职业病防治指导

  

  41.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和重点职业病人管理。对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和指导并及时报告。对辖区尘肺、慢性职业中毒等重点职业病患者开展访视。

  

  42.企业职业病档案管理。指导辖区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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