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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签定 市人民政府各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规定,分别与市有关部门(单位)一把手签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有关部门要将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分解到县(市、区)有关部门,并落实到基层每个企业和单位。 (三)全市范围内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不包括省属五大煤炭集团所属煤矿企业)及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由部门负责人与监管范围内驻并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不包括省属五大煤炭集团所属煤矿企业)及市属企业负责人签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上述企业要将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下级企业、班组、岗位。 三、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 (一)考核单位分类 第一类:事关全局性、区域性或监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和伤亡人数占全市比重大的区域或部门; 第二类:监管区域或行业内有高危企业,但数量不多,不易发生伤亡事故的部门; 第三类:一般监管部门; 第四类:负有协助配合、综合服务、承担相应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部门; 第五类:有关企业。 根据上述原则和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确定具体分类名单。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确定监管范围内驻并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不包括省属五大煤炭集团所属煤矿企业)及市属企业需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单位具体名单。 (二)考核办法 平时检查、季度通报、半年小结、年终综合考核。 1.平时检查:年初,市政府与第一、二、三类单位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第四类单位安全责任。市安委办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2.季度通报:每季度,市安委办对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单位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并予以通报。 3.半年小结:市安委办组织对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单位进行工作督导。各责任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小结,并向市安委办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市安委办根据平时检查督导情况,对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提出考核结论,予以通报。 4.年终总评:市安委办组织考核。各责任单位对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并向市安委办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市安委办根据平时检查、季度通报、半年小结和全年总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模范、优秀、先进、完成和未完成单位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审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对监管范围内驻并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不包括省属五大煤炭集团所属煤矿企业)及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参照市政府对责任制单位考核办法实施。根据平时检查、季度通报、半年小结和全年总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提出考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审定。各县(市、区)政府对驻并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县(市、区)政府安委办报市政府安委办,并通报被考核企业的上级企业,作为市考核企业内容之一。 (三)考核评比 实行百分制考核,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各占50分(工作目标中:综合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3;重点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2)。 评定结果分为:模范单位、优秀单位、先进单位、完成单位和未完成单位。突破杜绝项目或考核得分在完成单位分数线以下的为未完成单位。 第一类单位:总分85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先进,65分以上为完成,65分以下的为未完成。 第二类单位: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先进,70分以上为完成,70分以下为未完成。 第三类单位:总分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先进,75分以上为完成,75分以下为未完成。 考核否决项:对以上三类单位,按市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规定执行。 第四类单位: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乡村(社区)创建、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创新、安全生产应急调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协助配合、综合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市安委办提出“优秀”、“先进单位”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