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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类单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政府目标责任制单位考核评比办法组织实施。 (四)考核结果发布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以工作会议、政府公告、简报或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生产工作奖励与处罚 对年度各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为完成以上的单位,被评为全市安全生产标兵、优秀、先进的个人,给予奖励。 (一)突出贡献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奖励项目和金额由市政府确定。 (二)安全生产模范单位:奖励50万元。由市安委办从第一类单位中评选产生(名额5个),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审定。 (三)安全生产优秀单位:第一类单位奖励25万元;第二类单位奖励15万元;第三类单位奖励6万元。 (四)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一类单位奖励15万元;第二类单位奖励8万元;第三类单位奖励3万元。 (五)安全生产任务完成单位:第一类单位奖励3万元;第二类单位奖励2万元;第三类单位奖励1万元。 (六)被评为优秀、先进的第四类单位和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乡村(社区)创建、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创新、安全生产应急调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协助配合、综合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奖励3-6万元。 上述被表彰单位负责人奖励办法由市安委办另行制定。 (七)其他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单位领导和负有安全职责的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1.本年度评为全市安全生产模范企业的(名额5个)各奖励10万元。 2.本年度评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名额10个)各奖励5万元。 3.被市安委会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名额30个)各奖励2万元。 (八)评为全市安全生产标兵个人的(10名),每人奖励5万元;优秀个人的(20名),每人奖励5000元;先进个人的(100名),每人奖励3000元。 (九)被市安委会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500名)的,颁发奖状和500元奖品。 (十)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任务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当年评先评优中“一票否决”,市政府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领导对监管范围内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和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