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青山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青山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抚顺市青山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青山工程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加快已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和恢复青山的主体生态功能为目标,结合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全面实施以矿山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退耕还林为重点的生态恢复工程,加强政府监管,明确责任,落实激励和约束政策,充分调动林地使用者实施治理和恢复森林生态的自觉性,促进全市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管护优先,自然恢复的原则;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集中力量、多措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降低成本,确保效果的原则;奖励先进,以奖代补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经过4年努力,使矿山开采及其他征用、占用林地行为得到规范,破坏山体、滥占林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已破坏的山体生态得到有效恢复,封山育林、封山禁牧工程得到有序推进。 到2015年,全市已破坏的山体得到全面治理,矿山复垦率达到省要求标准;小开荒林地和25度以上山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一级以上公路两侧、大中型水库、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可视范围内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治理,实现植物覆盖;对城市中心的高尔山、高山路、望月路沿线林地全部实现封闭管理;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区位的国家公益林全部实现工程围栏。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森林覆盖率和林木绿化率力争分别达到69.8%和71.9%。 四、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关停达不到开采标准的矿山。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的矿山关停标准、关停时限,立即清理并迅速关闭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有重大破坏和影响,符合关停标准的铁矿、煤矿、采石厂、小白灰厂、小水泥厂,逐步恢复生态环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抚顺矿业集团公司及相关生产企业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完成关停及规划设计 2012年12月31日重点区域完成绿化 2015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绿化 (二)恢复生产中的矿山生态。对正在生产的矿山,要依法加强监督,明确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治理方案,确定生态恢复标准和时限。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抚顺矿业集团公司及相关生产企业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完成规划设计 2012年12月31日重点区域完成绿化 2015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绿化 (三)治理恢复已关闭矿山的生态。对已停产关闭的矿山,要限期进行绿化覆盖。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原生产企业为责任主体,明确生态恢复标准及时限。对找不到或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辖区政府负责治理恢复。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抚顺矿业集团公司及相关生产企业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完成规划设计 2012年12月31日重点区域完成绿化 2015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绿化 (四)治理恢复已关闭尾矿库的生态。对已关闭的尾矿库要严格按照尾矿库闭库程序和植被恢复要求,原生产企业为生态恢复责任主体,明确恢复标准及时限。找不到或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辖区政府承担治理责任。 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