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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完成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确保工程质量。新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对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作为重中之重,落实地震安全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八)深入推进农村地震安全工作。省、省辖市政府及其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制定专项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鼓励政策,调动广大农民建设抗震农居的积极性,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和地震等部门要编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建设图集,组织开展建筑工匠培训,健全技术服务网络,普及建筑抗震知识,推广抗震技术标准。2015年前,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每个乡镇要建立1所农村地震安全服务站,其他地方的每个县(市、区)要至少建立3所农村地震安全服务站,为农村民居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积极推进地震安全农居示范点建设,扩大示范覆盖面。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和统一规划的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基础设施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九)开展建筑物抗震加固工作。2015年前,各省辖市政府所在地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开展抗震加固和改造工作。对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及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要优先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工作。要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加强抗震设防管理,逐步消除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存在地震安全隐患的建筑。 (十)积极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十二五”期间,配合中原经济区建设,在尚未进行活断层探测的省辖市开展城市活断层探测,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城市开展城市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各级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小区划的工作成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有条件的县级政府要先行开展城乡防震减灾能力评价,建立基础数据库,有针对性地采取抗震措施,提高综合抗震能力。鼓励和加强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建筑物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四、强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和保障能力 (十一)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严格执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重大交通建设工程要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加快对危险路段、桥梁进行整治改造。充分发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完善高效衔接、紧密联系、功能互补的区域综合运输体系,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完善交通运输保障网络。建立迅速恢复运输机制,增强抢通保通能力。 (十二)加强电力和通信保障能力建设。适当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优化电源布局、电网结构,推广使用电力防灾新技术。对重要电力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抗震加固。强化重要用户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保障震后快速恢复通信、广播电视信号和电力供应。加强通信网络容灾备份能力建设,完善通信网络运行机制,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推进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加强卫星通信、集群通信等各种技术的应用,确保信息传输及时可靠。 (十三)提高水利工程、输油气管线、核设施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能力。优化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加强抗震性能鉴定与抗震性能核查工作,及时消除地震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黄河等重点河流堤防除险加固措施,完善水利设施抗震抢险和应急修复协调工作机制。加强输油气管线、核设施等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五、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十四)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防震抗震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建设。各级地震部门承担本级政府防震抗震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要全面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准备、应急检查、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机制,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制。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到2015年,各省辖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要建成具有应急基础数据库,具备灾害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功能的地震应急指挥中心,与省地震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省、省辖市地震现场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满足政府抗震救灾现场移动应急指挥的需求,提高地震现场指挥决策能力。加强灾情速报工作,建设省、市、县、乡四级灾情速报平台,充实灾情速报员队伍,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成立由地震、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的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完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