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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深化力量体系建设,切实增强灭火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十三)加强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化建设。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消防特勤、专业处置队伍和训练基地建设,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以及大跨度、大空间商(市)场、厂房等特殊火灾扑救的技战术研究和演练,努力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水平。要大力培养一线亟需的消防专业人才,在提拔使用等方面出台倾斜政策。要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专家人才储备库。 (十四)加强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10〕61号)、《黑龙江省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划(2010-2012年)》(黑政办发〔2010〕44号),着力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骨干作用,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和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同有关专业队伍做好其他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 (十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公安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在经费投入、完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减免相关税费、建立激励机制、支持再就业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要积极探索完善消防文员工作制度,试行经省级以上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要积极出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标准。要督促应当建立而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和企业建立政府或企业专职消防队,其余乡镇、行政村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检查和指导,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健康发展,使其能够协助公安消防部队共同完成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公安消防队新增消防站现役人员编制不足时,可采取现役消防员与专职消防队员联合执勤训练的方式建队。 (十六)强化联动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应建立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保、气象、地震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全面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预案启动、组织机构、通信联络、力量调集、组织指挥、任务分工、战勤保障等程序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辅助组织指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各级政府应当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工作意见;每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综合性应急救援水平。 五、建立消防宣传教育服务体系,夯实社会化消防工作基础 (十七)加强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消防宣传工作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和主管单位在每年年初均应对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做好督导考评工作。教育、农业、民政、文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积极推动学校、社区、单位、农村、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纳入“平安乡镇”、“平安社区”、“文明社区”及“五好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力争使所有中小学校达到创建标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积极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组建专职或义务(志愿)消防宣传队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八)完善社会消防宣传教育网络。各地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农村、进家庭”和“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地级以上城市至少要创建1个消防宣传示范学校、示范社区、示范单位和示范村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学校要加强对本单位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宣传队伍,配备宣传设施,每年至少举办1次以上活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疏散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演练。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督促社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居民楼及家庭开展消防疏散逃生演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高等院校、街道、乡镇等单位或基层组织,要积极组建各类消防志愿者队伍,在城乡定期开展消防志愿者宣传行动。每年11·9”消防日和重要防火宣传期,要组织开展全民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建设1个以上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至少配备1台功能齐全的消防宣传车,定期向社会开放消防站(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