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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1-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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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应加强公安消防部队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基础通信网络的完善和优化,推进灭火救援和消防执法终端应用开发及信息化项目的综合集成,配齐配全各类应急通信装备,形成信息化支撑体系,有效促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和执法能力的提升。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打造“高效快捷、阳光服务、便民利民”的社会公众服务平台。加强防火、灭火救援技术等应用技术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构建应急救援通信保障新机制,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实力、预案、物资、专家及社会资源、灾害事故分析与评估等数据库,建立多警联动响应机制,加强综合演练,提高协同作战指挥能力。

  

  七、实施消防装备建设工程,形成强大的作战装备体系

  

  (二十六)强化装备体系建设。按照正规化、信息化、标准化的要求,使消防车辆、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装备数量、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各类装备适应灭火救援任务需要,基本建成种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衔接、质量优良、适度超前的装备体系。全面提高灭火救援技术装备的科技含量,大力调整重、中、轻型消防车辆配备比例,使区域装备结构更为合理。

  

  (二十七)实施消防车辆建设工程。主战车辆从功能单一型向功能复合型转变,提高单车器材携载能力和作战能力,提高车辆装备的一致性,消防站消防车辆平均比功率达到12千瓦/吨以上。头车向主战化方向发展,更新举高消防车,增加抢险救援、通信、照明、排烟、防化、洗消等专勤消防车数量,结合战勤保障大队建设补充购置后援消防车。“十二五”期间,全省应新增消防车500台以上。2012年年底前,每个消防站配备1台主战消防车,哈尔滨、齐齐哈尔市配备90米以上举高类消防车2台,大庆市配备90米以上举高类消防车1台,牡丹江、佳木斯市配备65米以上举高类消防车2台,其他市地配备50米举高车2台。

  

  (二十八)实施消防装备建设工程。统一防护装备、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的样式、接口、电源等技术标准,保持产品一致性,保证同类产品的互通互联,降低使用维护成本。配备空中救援、水上救生、山岳救助、化学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放射性事故救援的针对性装备。提高消防员防护装备整体防护水平,配备能够进入高温浓烟剧毒等高危复杂现场实施救人、关闭阀门、堵截火势、打开救生通道等特殊作业的特种装备。

  

  八、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消防经费多渠道投入

  

  (二十九)加强消防经费保障。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保障水平,进一步修改完善全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办法和保障标准。省政府根据情况加大对困难地区的经费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助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政府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着重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队伍装备建设和消防科技经费的投入,确保全省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九、坚持政治建警方针,打造过硬消防队伍

  

  (三十)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消防队伍”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对公安消防队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防灭火工作和廉政建设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公安消防部队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努力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积极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为平安、和谐、幸福龙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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