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九)强化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内容。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职责,加强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建设,实施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重点行业、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会、建筑施工等部门、团体、单位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特殊工种、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公安机关应积极组织开展保安队伍全员消防技能培训。各市地要建立消防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并对相关人员开展消防综合培训,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应于2011年年底前,其他市地应于2012年年底前,所有县级城市应于2015年年底前建成消防应急救援培训基地。 (二十)提高特殊群体火灾防范意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外出务工人员消防培训制度,定期举办消防培训班或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员工宿舍、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开展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设立消防安全辅导员,每年开设不少于2课时的消防安全课程,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村屯、社区和福利院、养老院等单位要重点对残疾人、孤寡老人、儿童等消防弱势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升其自救逃生能力。 (二十一)推进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省消防协会应当继续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的作用。2013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要取得相应的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省消防协会应当探索建立消防安全市场制约机制,积极发展和培育为社会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价、社会消防培训、消防保安、消防设施维护等服务的消防中介组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规定,严格消防中介组织资质、资格审批,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六、提高消防事业基础建设水平,满足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 (二十二)加强城市消防站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科学布局和建设消防站,保证消防站的数量与建成区面积同比增长。在建设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城市中心可以按照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改建或增建消防站,非城市中心必须按照一级普通消防站或者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消防站。2011年年底,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市应按标准建设完成2个特勤消防站,其他市地应按标准建设完成1个特勤消防站。各地要依托市区消防站建立和完善扑救和处置急难险重火灾和灾害的专业队伍,特勤消防站建成3个至4个攻坚组,普通消防站建成2个攻坚组。 (二十三)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各级供水单位应当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按照“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每平方公里设置1处,各县(市)建成区内每2平方公里设置1处,其他乡(镇)每3平方公里设置1处”的标准,结合高寒地区实际,建设防寒型消防上水鹤,建设数量应当与建成区面积同步增长。社会单位、各类场所和易燃可燃物资密集的区域,应当高于标准建设防寒型消防上水鹤,以满足长时间、大用量火场供水的需要。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城市建设共同规划,统一实施,同步发展。应结合城市美化、绿化建设,在河流、湖泊等天然水源旁,合理设置消防车泊车吸水位,确保消防用水需要。各级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水源设施修复意见,在7天内完成修复工作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十四)加强物资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健全器材补充、油料供应、火场供水、灭火药剂补给、快速供气、装备抢修、饮食供应、医疗救护等模块,保证各类物资的及时补充和更新。2011年年底前,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全部完成建设任务;2012年年底前,大庆、鸡西、黑河、伊春市全部完成建设任务;2013年年底前,绥化、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市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各地应建立紧急调用、紧急运送的社会化战勤保障体系,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应确保紧急情况保障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