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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增进农作物种业的合作交流。广泛开展国际间种业培训、交流和合作,组织种业从业人员赴种业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学习考察、培训交流,为加快我省农作物种业改革创新步伐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优势种子企业开展种子进出口贸易,开拓国际国内市场。鼓励外资企业引进国际先进育种技术和优势种质资源。进一步规范外资在我省从事种质资源搜集、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和贸易等行为,做好外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安全审查工作,防止其通过间接并购实现控股,或利用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取得实际控制权。 三、政策保障措施 (十四)制定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务院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国发〔2011〕8号文件的要求,编制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分作物、分区域、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明确今后10年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调整和优化农作物种业资源配置方式,在原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统筹农作物种业财政和基建项目,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作物种业,各级政府要做好资金拨付、配套安排、组织实施等工作。 (十五)深入实施省农业良种化工程。以“抓项目、优品种、建集团、扶基地、强管理、保供给”为重点,继续加大省农业良种化工程投入力度,提高农作物种业基础研究和建设投入比重,加强品种创新、品种试验和测试、种子检验检测、良种繁育推广、种业信息、种子管理装备等基础设备、设施建设。 (十六)逐步加大企业育种投入。按照“资格认证、定期复审、优进劣退”的原则,统筹科研资金向“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企业在科研项目经费上可适当享受与省、市科研单位相近的待遇,择优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装备、高端人才,并购优势科研单位或种子企业。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设商业化育种基地,改善品种试验和应用推广条件。建设(哈尔滨)中国现代种业发展基地,形成集基础研究、科技开发与应用、试验示范、培训推广、企业再生产等为一体的现代化良种产业园区,集中力量打造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种业集团,全面提升我省种业发展水平。 (十七)统筹资金完善投入保障制度。统筹国家种子工程、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农作物种业基础设施投入,加大对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重点加强基础育种理论、育种方法、种质资源的收集与整理、品种试验、测试和创新、种子检验与检测、品种展示示范、良种繁育推广及海南繁育与加代及鉴定等基础性设施建设,并保持投入的持续性,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加快基础性、公益性研发中心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加大农作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投入,加强种质资源收集、保护、鉴定等基础性工作。支持种业科技人才培养、激励和引进。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八)完善救灾备荒种子分级储备制度。在现有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基础上,逐步建立省、市(地)、县(市、区)备荒救灾玉米、大豆、水稻、马铃薯等农作物种子储备体系。省级重点储备短生育期的农作物种子,保障全省灾后恢复生产和市场调剂;市级建设农作物种子综合储备库,主要储备当地农业生产常用种子和补改种种子;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落实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全省每年储备各类农作物种子3000万公斤以上,保证种子救灾和备荒的双重需要。种子储备任务通过招投标方式落实,“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要主动参与投标。省级财政对本级种子储备给予补助。 (十九)创新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改进现有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修改和完善商业化育种成果奖励机制,增加育种技术研究和种质资源创新成果奖励机制,形成有利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评价体系。对在资源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在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在杂交玉米、大豆和水稻方面探索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健全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研究创新的积极性。 (二十)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鼓励科技资源合理流动,建立种业科技成果共享和补偿机制。支持育种科研教学单位以技术入股等方式进入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研发,建立、强化和完善人才培养、激励、流动、评价制度,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和保险问题,可以贴息或科研经费补贴的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引进、吸纳科研人才所需经费。可选择1个至2个“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和优势科研院所先行试点,其人才原单位是事业性质的,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及退休后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