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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城区幼儿园建设。城区按3000人左右的小区或片区设置1所规模达到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今后新开发的规划居住人口达到3000人的小区(或片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幼儿园。发改、规划、住建部门按规定审查新建小区是否配套建设幼儿园,未按规定配套幼儿园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三年内,市中心城区计划新建6所幼儿园,建设规划见下表: 表:3:贵港市中心城区幼儿园建设规划安排表
(三)加大投入,促进发展 1.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应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市、县(市、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20元,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办学经费应明显高于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2.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采取政府奖励、税费减免、金融扶持和土地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办园;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助园,捐赠资金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捐资助园成绩突出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给予表彰。 3.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根据国家规定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建立我市学前教育资助体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保障和维护他们接受学前教育的权益。 (四)加强配置,充实队伍 1.核定幼儿教师编制。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学前生师比,核定适应工作需要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通过公开招录、富余中小学教师转岗等方式,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的配置标准配备所需的教职工。 2.严把教师入口关,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实施教师资格注册制度,严把入口关。探索通过委托培养、自主定向培养等形式,吸引更多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到农村学前教师队伍,鼓励非幼教专业优秀大学毕业生通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充实到学前教师队伍。组织中小学富余教师进行相应专业培训合格后,转岗到学前教师队伍。 3.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规划,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落实教师的全员培训工作,促进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努力提升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到2011 年底,完成县市区幼教专干和教研员全员培训;到2012 年底,完成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到2013 年底,完成全市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培训。对中小学富余教师进行转岗培训后,充实到幼儿园师资队伍。 4.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干部和教研员队伍建设。市、(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承担学前教育工作的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学前教育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乡镇要明确专(兼)职幼教辅导员,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全面管理。 5.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聘用教师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编制数内聘用的教职工和使用控制数内聘用的后勤服务人员,以及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应依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完善相关聘用手续。认真做好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作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五)政府主导,完善机制 1.健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作、职责明确、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市和县(市、区)政府成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2.明确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市政府对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进行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学前教育相应的标准,统筹城区学前教育发展。县(市、区)级政府对本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具体实施本县(市、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投入,加强幼儿园建设、幼儿园准入及管理,加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保教质量。乡镇政府按照县级政府规划,协调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