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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重庆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令第608号文件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建设强大国防、促进军队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权益的现实需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体现优待、保障权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兼顾平衡”。通过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全面建立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全市应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 1.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重庆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 2.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市民政局批准,可在重庆市安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接收。 3.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可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原则上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 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4.入户手续的办理。退役士兵凭接收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农村籍入伍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办理当地的农业户籍。 5.退役后的报到时限。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30天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接收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接收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报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1.自主就业的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市义务兵不低于15000元、农村义务兵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以上所需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按主城20%、中心城市50%、其他区县(自治县)70%予以转移支付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