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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接收地民政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接收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扶持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350元生活补助费,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退出现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据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精神和资助程序,按退役士兵缴纳学费的数额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出现役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或复学期间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和我市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用。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籍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三)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 2.安置办法。凡符合上述安排工作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区县(自治县)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和计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并于每年5月15日前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的统筹安置计划,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用于调剂当年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县(自治县)的安置计划。每年5月份,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将全市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总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