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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106号
【颁布时间】 2011-12-22
【实施时间】 2011-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到民政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

  

  4.相关政策及规定。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四)退役士兵的退休与供养。

  

  1.退休士官的安置。退休的退役士官,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军休中心服务管理,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2.残疾士兵的供养。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

  

  1.保险关系的接续。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到国有企业就业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保险。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三、认真把握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前后的政策衔接

  

  根据国务院令第6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执行改革后的安置政策,也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执行。

  

  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执行的退役士兵,仍采取“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

  

  四、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各项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涉及范围广,政策创新多,调整力度大,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按照中央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人,凡是政策规定已经明确的,要坚决执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下达的安置任务应按期完成。凡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视情况由市或所在区县(自治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任免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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