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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辽市政发[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12-22
【实施时间】 2011-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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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组织开拓市场,完善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协会运行机制。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定等工作。

  

  (三)强化对新型农民的培训。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培育和壮大农产品经纪人队伍,扩大特色农产品销售。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引导农民调整种养业结构,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开展庄稼医生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力争每个村有一名合格的庄稼医生。开展种植业、养殖业、蔬菜加工、无公害农产品与绿色农业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特有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工作。

  

  四、不断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创新

  

  (一)不断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基层社建制,优化基层社布局,撤并弱小社,努力培育一批经营手段齐备、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在新农村规划、建设和改造中,把基层社改造和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统筹实施,尽快改变基层社面貌。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基层社出现空白的地区要根据需要抓紧恢复和重建,或组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代行基层社职能。

  

  (二)积极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改制工作。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确保各级联合社理事会对骨干龙头企业的控制力。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建立以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加快资产、业务、人力资源整合重组,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优势主导业务领域打造品牌产品,培育龙头企业。

  

  (三)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因规划改造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对己合并的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在区划调整中,对原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要予以保留,对没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的由相近部门设专人负责管理,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全部资产的完整性。

  

  (二)加快解决政策及经营性财务挂账问题。对2004年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共同复核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

  

  (三)着力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稳妥处理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等相关问题。企业改制时,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历史拖欠的养老保险费要及时进行补缴,确保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接续。

  

  (四)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用地问题。供销合作社占有的国拨建设用地,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也可由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有规划开发和改造,用于扩大经营。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切实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土地、房产权属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根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申请,依法确定其现使用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对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要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对过去供销合作社内部整合资源、资产重组中调整的土地按现状,以划拨方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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