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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福州市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规范和引导县级以上医院对口领办、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挥大医院高层引领的优势,纵向联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建立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的新模式,逐步推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安全、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原则。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政府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要坚持公益性质,坚持便民、利民和惠民,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各级政府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和平稳运行提供财政保障,不得因领办、帮扶关系而推卸政府主导责任。 3、坚持独立法人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独立运行的卫生事业机构,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制度,不得因领办、帮扶关系而取消其法人治理结构。 4、坚持防治结合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骨干,是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衡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载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坚持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共同发展的防治结合模式。 5、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支援与被支援机构要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合理界定职责分工,建立有效分工协作机制,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充分考虑医疗机构间的合作意愿和已经存在的业务关系,合理统筹城乡医疗服务网络。 二、目标任务 1、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医院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实行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逐步构建“健康进家庭、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新格局。 2、建立和完善疾病防控、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机构培训、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效工作机制,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实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精心培育公共卫生服务示范中心、示范卫生院。 3、每所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都开展对口支援,每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有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加强与省卫生厅沟通协调,促进有关省级医院在分工协作基础上,参与领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构建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层引领、纵向联合、分工协作、共同发展的新模式。 三、组织要求 1、明确对口支援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编制、人事、财政、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与基层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分工协作工作,加强对分工协作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问题的协调。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对口支援医院要建立健全对口支援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确定具体业务科室和具体联系人,统筹协调本部门、本单位对口支援工作,与受援单位沟通协调,统计上报有关对口支援工作数据,检查、考核对口支援工作情况。 |